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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星美凯龙未获许可证商品房交房被判违约

发布时间: 2017-03-17 15:37:59

来源: 直面传媒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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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白某和周某分别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红星美凯龙地产)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到了交房约定日期,红星美凯龙地产向上述两位购房者发出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但由于红星美凯龙地产在提出交房时,并未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遭到了白某与周某的拒绝。

据《直面地产》获悉,法院判赔红星美凯龙地产赔付购房者房款利息与违约金。红星美凯龙地产对一审判决不满提出上诉,终审被法院驳回。

资料显示:天津红星美凯龙地产由上海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信诚喜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发起投资,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出租;物业服务。其在天津开发了包括北辰红星国际广场项目等多个地产项目。

未取得许可证便匆忙交房业主拒绝收房

白某与红星美凯龙地产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出卖人红星美凯龙地产向买受人白某出售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19.51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13599.36元,价款为1625260元。

合同约定: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此外,合同明确约定红星美凯龙地产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白某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变更合同处理。

合同还约定,白某是贷款付款的,应于2015年5月5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495260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除遇不可抗力外,红星美凯龙地产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白某有权向红星美凯龙追究已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白某于2015年4月20日交付首付款495260元,2015年5月26日付清余款1130000元。

据《直面地产》获悉,2016年6月21日,红星美凯龙地产向白某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但因红星美凯龙地产未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白某未办理入住手续。

合同违约要求赔付获得法院支持

白某将红星美凯龙地产诉至法庭,要求其赔付已付房款利息与违约金,据法院审理查明:审理此案时,红星美凯龙地产尚未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津红星美凯龙地产未依合同约定将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房屋交付给白某使用,造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红星美凯龙地产辨称:逾期交房的责任系政府相关部门对诉争房屋项目的配套用电设施审批时间过长导致其无法办理准许交付使用证,但由于红星美凯龙地产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该主张无法律依据,对此,未获得法院支持。

一审判决红星美凯龙地产支付白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21日逾期交房的已付款利息22191.57元;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十日内支付原告白继立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21日的违约金2340.37元。

据《直面地产》了解,另一位购房者周某,也因此将红星美凯龙地产诉至法庭并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判决红星美凯龙地产十日内支付周某逾期交房的已付款利息6177.25元。法院判决红星美凯龙地产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服判决上诉请求被驳回

上述两起诉讼案一审判决后,红星美凯龙地产均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其理由是,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自身原因发证迟延的,以及非上诉人所能控制的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热、有线电视等配套部门对上诉人相关报批手续审批不及时、能源供用限制、规划调整等行为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因此红星美凯龙地产不应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据《直面地产》了解,红星美凯龙地产的上诉请求被天津市第一中院驳回。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诉争《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交房日期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上诉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以未能办理准许交付使用证系因非上诉人所能控制的其他因素造成为由要求免责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 fengy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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